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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拟规定汽车“三包”期不低于两年
2011/9/22 9:48:43 来源:51网络采购 点击:348次
内容摘要:此次质检总局拟定于10月下旬对04年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换责任规定(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该立法将会对汽车“三包”作出明确的解释,能更明确双方的责任范围,从而减少产生的纠纷。

汽车三包规定,主要是要明确家用汽车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据了解,事实上,早在20041230,国家质检总局就将当时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对外征集意见,此后再无下文。期间曾屡屡传出不同版本的消息,但历时6年时间后,才又亮相。

质检总局表示,为提高立法质量,拟于10月下旬在总局举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目前面向社会征集听证陈述人参加会议,公民和单位可在1015日前报名参加,届时会从报名名单中确定参会人员。

新规亮点

整车三包期应不低于2

售出30天有问题可免费退车;整车三包有效期内,遇3种情况可退货、更换或修理。

对于新车,厂商都推出有不同的保修期。按照征集意见稿规定,家用汽车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其中,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售出后30天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负责免费退货。

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遇到3种情况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分别是: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不过,如果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消费者未按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造成损坏,自行改装、调整、拆卸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修理超过5日应提供备用车

此前规定修理超过2日提供备用车;同时要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整车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或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销售商无同品牌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整车,消费者就可要求退货。

修理时间超过5日,修理商还要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而2004年的草案规定是超过2日就要提供备用车。

提醒

报名截至1015

质检总局提醒,有意参加立法听证会的公民和单位,在今年1015日前将单位名称或者姓名、职业、职务、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质检总局。届时,质检总局将从报名名单中确定参会人员,并及时通知。

此次听证会的报名联系方法为传真:010-82260107,电子邮件:zhuangl@aqsi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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