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51网络采购首页新闻资讯政策法规我国船舶吨位丈量新规实施
我国船舶吨位丈量新规实施
2011/9/24 15:26:57 来源:51网络采购 点击:357次
内容摘要:我国船舶吨位丈量新规实施

  由国家海事局制定的《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这对全国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统一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有效抑制大船小证现象的发生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了解,此次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为在我国登记或拟在我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具体做法是:20119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建造检验过程中需进行船舶吨位丈量复核;201191日前已营运的船舶,结合修理进坞情况进行船舶吨位丈量复核。自201191日起,各级船舶检验机构不再对国内航行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根据《细则》,吨位丈量改变了现有的由船检机构单独进行船舶吨位丈量的模式,除船检机构进行的船舶吨位丈量以外,设立在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统一对船舶吨位丈量进行相关复核,最终确定船舶吨位并报国家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签发船舶吨位证书。《细则》还明确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要经过申请受理、复核提请、下水前实船复核和完工前复核等严密的程序,才能完成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和发放工作,以确保船舶吨位丈量工作严谨、科学。另据了解,1992930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及在大船小证综合治理期间经过复核不存在大船小证问题的船舶可直接换发新版证书。

  此外,对于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复核按照检验地进行管辖,各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的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

(责任编辑:admin)欢迎转载,转载请说明来处51网络采购(http://www.51wlcg.com)
已有0人参与(注:以上仅为网友个人评论,不代表51网络采购同意其观点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