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51网络采购首页新闻资讯政策法规旅游法修订草案新修改:明确规定旅游者知情权
旅游法修订草案新修改:明确规定旅游者知情权
2012/12/25 9:25:19 来源:51网络采购 点击:1467次
内容摘要:新旅游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旅游的定义,草案指出不再以营利来界定景区,公益文化场馆逐步免费,对旅游者权利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旅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

  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充实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增加完善了相关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知悉其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行社应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等重要事项。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

  进一步明确旅游的定义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旅游的定义。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修订草案规定的旅游定义范围过宽,一些活动如探亲访友、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等不应属于旅游活动,同时,将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定义为旅游还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误解,建议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关于旅游定义的规定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在我国境内和在我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休闲、游览、度假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不再以营利来界定景区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不再以是否营利作为景区界定的标准。

  原修订草案附则部分将景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的封闭场所和区域。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只要是供游客参观、游览的场所都应受本法调整,实践中一般也不以是否营利对景区作出区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

  公益文化场馆逐步免费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公益性质的文化场馆将逐步实现免费开放。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为适应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应明确规定公益性文化场馆等逐步减免门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依法需要保护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化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景区门票价格应当公示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和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应当公示。

  原修订草案中关于公众如何获知景区门票价格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要求景区明示,因故不能开放的提前告知。新的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同时,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实行门票预约控制客流

  针对景区客流超量的情况,新旅游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采取门票预约的方式来对景区客流进行控制。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规定,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行社发布信息须真实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对旅游经营一章作出更细化的规定。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所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对网络经营作出更加完善的规定,还增加了旅游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明确加强导游领队管理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在原修订草案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加强了对导游和领队的管理规定。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只有取得导游证才能申领领队证。同时,要求导游和领队应当佩戴导游证和领队证。

  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职能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完善和充实了旅游市场监管发挥职能作用的相关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旅游活动涉及面广,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应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应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工商、质监、交通等执法部门综合执法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质监、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被检查对象的经营场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为制止违法行为和保全证据,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黑名单制度有望建立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将建立黑名单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高杨)欢迎转载,转载请说明来处51网络采购(http://www.51wlcg.com)
已有0人参与(注:以上仅为网友个人评论,不代表51网络采购同意其观点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