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3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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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福州展会管理办法近期出台
今后,市民若在展会上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即便展会已结束,消费者也可向展会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者场馆单位要求赔偿。8月31日,经福建省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的《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近年来,福建省福州市展会活动日益频繁,展会规模逐年扩大。仅去年一年,福建省福州市共举办各种展会208场,展馆收入4832万元,同比增长164%。展会活动不仅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效益,还拉动了住宿、餐饮、旅游等多个服务行业的市场消费。此次即将出台的《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将扶持和引导福州市展会行业健康发展,优化办展办会环境,促进展会行业快速发展,保护参展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城区举办的展会活动,但经营者为推介自己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举办的展销活动和政治性、公益性等非商业性展会不适用该办法。
据悉,今后展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会45日前向市商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在福建省福州市举办的内容、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专业性展会,举办周期相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由福建省福州市相关部门评定的品牌展会开幕当日的前后3个月内,不得举办与其在内容、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展会。
该办法规定,消费者在展会举办期间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会结束后,也可以向展会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场馆单位要求赔偿。展会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场馆单位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福建省福州市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福建省福州市举办的大型展会项目创新与发展潜力较大展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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