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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确定为6%
2015/2/5 9:41:38 来源:51网络采购 点击:235次
内容摘要:新疆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确定为6%

据新疆日报报道,从自治区地税局获悉:我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确定为6%,自今年11日起执行。

为理顺资源税税费关系,按照清费立税、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去年以来,自治区财政厅将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作为财税体制改革 的突破口之一,专门制定改革工作方案,会同地税、煤炭等部门对全区煤炭市场整体状况进行充分调研、测算,同时与部分煤炭资源丰富省市进行沟通交流,考虑我 区煤炭企业承受能力,最终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研究制定了符合我区实际的征收率。

自治区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相关负责人说,从价计征的计税方式,在煤炭行业形势低迷时可减轻企业税负,在行业回暖价格上涨时,又可以形成倒逼机制, 迫使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意味着煤炭产业的相关税收将远远超过之前的从量计征,但此次改革为了不增加煤炭企 业整体税费负担,实行清费立税并行,也就是说在提高煤炭资源税征收税率的同期,从去年121日起我区开始全面清理煤炭收费基金以及自治区煤炭 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

据介绍,200931日起,为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我区煤炭(不含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从每吨0.3元至0.5 提高到每吨3元。随着社会的发展,从量征收资源税的弊端逐步渐显,尤其在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的作用比较弱,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很高。由于从量 计征政策使得税收不会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原有政策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据悉,去年109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 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与目前国内各省区已经发布的煤炭资源税率相比,我区煤炭资 源税从价计征税率处于适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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