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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专车新规:纳入出租车管理 实行许可制
2015/10/14 10:11:33 来源:51网络采购 点击:28637次
内容摘要:交通部专车新规:纳入出租车管理 实行许可制
  互联网租车平台运营的“专车”将获得“合法身份”。10日下午,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两份文件将“专车”这种出租车运营形式分类为互联网预约出租车,允并许其与传统出租车一样,在中国境内合法运营。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我国的出租车业态新增一类网络预约出租车,其与传统巡游出租车共同纳入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车管理体系。
  “专车”经营者需符合六项经营条件,此外,车辆需取得出租车运营许可,驾驶员需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这意味着,互联网企业推出的“专车”,只要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即可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合法运营许可。
  根据文件要求,私家车被禁止接入互联网平台进行客运服务。合法的互联网出租车运营平台只能接入获得出租车运营资质的车辆,司机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由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类别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预约出租车与传统巡游出租车要分类发展,预约出租车只能通过网络或者电话预约接单,不允许上路巡游揽客。在服务品质上和价格上要求与普通巡游出租车拉开差距,形成差异化多样化发展的出租车市场供应。
  预约出租车定价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的机制,但要求互联网出租车平台运营企业向社会公示价格。同时,针对此前互联网出租车平台互相以低价优惠或者补贴等方式掀起的“价格战”,在文件中亦有提及:禁止运营企业低于成本价促销,如要促销或实施奖励需提前10日向社会公布。
  ■ 关键词
  【合法条件】
  专车平台服务器设在大陆 信息随时备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经营者要符合六大条件。一是要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注册地与服务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此外办法还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的运营数据要介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车监管平台,这也是一项硬性规定,而且要求运营平台的数据随时备查。办法还规定,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私车禁做专车】
  网络平台接入车辆登记性质为出租车
  《办法》第三章约定了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辆和驾驶人的准入条件。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也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出租车运营备案的车辆,都不能从事网络预约运营。
  此外,不允许私家车接入专车运营平台。《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办法》还规定,运营车辆须是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明码标价]
  对于此前互联网预约车平台相继推出的打折优惠或者现金补贴等情况,《办法》中提到,运营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如果运营企业要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需提前10天将奖励、促销等方案向社会公告。
  [禁巡游揽活]
  《办法》规定,预约出租车不得巡游揽客,起讫点的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对网络预约出租车违规上路巡游揽活,将受到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禁连多平台]
  仅限在一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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