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26 9: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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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关于对机动车在安装法定号牌后又悬挂其他号牌行为的处理意见
关于对机动车在安装法定号牌后又悬挂其他号牌行为的处理意见
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单位或者个人发放、要求悬挂其他号牌是违法行为,宣教部门应当加强对一些机动车驾驶人自发组织进行教育,要求其遵守此项规定,除特殊场合如比赛等,不得悬挂其他号牌,并要求所属人员在特定活动后摘除此类号牌。
二、执勤民警在执法中发现此类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悬挂其他号牌遮挡法定号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对悬挂其他号牌没有遮挡法定号牌的,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之规定,指出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责令其自行拆除),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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