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31 9: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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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海关总署3月30日就海关第15号公告等政策作出说明,进境旅客仍可免税携带进境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所谓‘进境200元奶粉须交10%税’的说法是理解有误”。
海关总署3月30日就海关第15号公告等政策作出说明,进境旅客仍可免税携带进境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所谓‘进境200元奶粉须交10%税’的说法是理解有误”。
3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2年第15号公告,即:《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下称《公告》)。
海关总署称,《公告》出台的主要目的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部分物品完税价格,不涉及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免税政策的调整,进境旅客仍可免税携带进境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免税额度也未作调整。
此外,海关总署称,根据《万国邮联公约》规定,进境邮递物品是指外国(地区)邮政企业使用万国邮政联盟规定单式,并交由中国邮政在中国大陆地区投递的物品。近期国内个别邮政企业与国外非邮政公司合作,将不符合《万国邮联公约》规则要求的邮递物品通过邮递渠道运进,违反了相关规定。
海关部署表示,“最近海关对个别违反规定的邮政企业采取的措施,不涉及对个人海外网购管理政策的调整。”个人海外网购的自用物品,可以通过外国邮政渠道运进,也可以通过商业快件渠道运进。对通过上述两个渠道运进的海外网购个人物品,海关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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