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29 16:47:56
来源:
51网络采购 点击:507次
内容摘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新规下月施行
9月16日,环境保护部对外发布了《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7号令”)将从 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9月12日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17号令”)同时废止。
为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有序延续,通知就有关衔接事项做了详细规定:按17号令程序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在今年10月15日以后继续有效,直至该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截至10月14日,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已满5年的原登记证持有人应在7号令施行后 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提交首次生产或者进口的证据,申请将该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自9月30日起,不再接收17号令要求下的正常申报和免于申报手续申请。此前受理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由于资料不合格、数据不完整等原因导致10月15日前不能取得登记的,补正资料时间可延至明年4月15日,按 17号令的程序办理;届时仍不能取得登记的,按7号令和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责任编辑:管理员)欢迎转载,转载请说明来处
51网络采购(http://www.51wlc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