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26 12:46:51
来源:
51网络采购 点击:559次
内容摘要:节约能源法知识
1、为什么要制订《节约能源法》?
答:《节约能源法》第1条规定“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为什么要对《节约能源法》进行修订?
答:《节约能源法》自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源消费强度高,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节能工作的要求,应当及时修订。2007年10月28,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节约能源法》作了修订,并于2008年4月1日施行。
3、《节约能源法》所称的能源是指什么?
答:《节约能源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4、什么是二次能源?
答:二次能源指是由一次能源加工转换后的能源,如电力、蒸汽、煤气、汽油、柴油、重油、液化石油气、酒精、沼气、氢气和焦碳等。
5、《节约能源法》规定的节能应从哪些方面着手?
答:《节约能源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6、《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对于节能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节约能源法》第7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8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7、公民应不应尽节能义务?
答:《节约能源法》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8、公共机构应不应节能?
答:《节约能源法》第47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9、单位能否向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答:《节约能源法》第7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0、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哪些服务?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22条规定: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23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11、根据《节约能源法》用能单位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25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26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27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28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12、公共机构采购节能产品的意义?
答:公共机构采购节能产品、设备对于降低公共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节省财政资金,促进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带动全社会增强节能意识,有效节约能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13、如何界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52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14. 《节约能源法》的鼓励条款有哪些?
答:鼓励条款主要包括4个方面,10条内容。
(一)能源结构方面:①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②鼓励农村发展沼气、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二)节能技术方面:①节能科技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②企业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先进技术;③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④开发、应用节能环保交通工具,开发、应用及清洁、石油替代燃料。
(三)节能管理方面:①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四)市场和服务方面:①节能服务机构发展,提供服务,如: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宣传、培训、信息等;②行业协会发挥作用。
15. 《节约能源法》的激励措施有哪些?
答:《节约能源法》专门设置1章、共8条(7点核心),规定国家要实行有利于节能的财政、税收、政府采购、信贷和价格等措施,从总体上构建一个明确引导和推动节能的政策框架。
(一)节能专项资金。
(二)税收优惠政策。①节能技术推广、节能产品生产和推广;②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③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④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⑤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⑥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
(三)财政补贴。①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②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等。
(四)政府采购。
(五)信贷支持、优惠贷款。①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②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③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六)价格政策。
(七)表彰奖励。①表彰和奖励主体:各级人民政府。②表彰和奖励对象:单位和个人。③表彰和奖励条件: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进行检举。④表彰和奖励形式:(1)精神奖励。如授予荣誉称号、记功、通报嘉奖等;(2)物质奖励。如发给一次性奖金、晋升工资等;(3)给予提职、晋级奖励。
16. 《节约能源法》对能耗的限制条款有哪些?
答:(一)限制发展高耗能行业(产品)。①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②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③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④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①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②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③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①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②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责令限期治理;③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四)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①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③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④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17. 《节约能源法》的禁止条款有哪些?
答:禁止性条款主要包括5个方面,13项内容。
(一)节能管理方面:①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③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④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⑤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方面:①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能效标准实施方面:①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③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四)能效标准管理方面:①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②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③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五)政府采购方面:①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18. 《节约能源法》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条款有哪些?
答: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的条款主要有:①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④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⑤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9. 违反《节约能源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一)行政处分
下列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分:①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③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二)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和处罚实施。
(1)责令停止违法行动
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的生产性项目必须关闭。②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必须责令停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③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责令限期整改
节能主管部门对下列行为进行整改:①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③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④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⑤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⑥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质量监督部门对下列行为进行整改:①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②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③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④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⑤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⑥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电力监管机构对下列行为进行整改: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责令改正。
建设主管部门对下列行为进行整改:①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3)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下列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经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情节严重的;③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4)吊销营业执照
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①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情节严重的;②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
(5)没收
下列行为要采取没收:①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③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6)罚款
节能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行为处以罚款:①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②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③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④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⑤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对下列行为处以罚款:①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②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④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行为处以罚款:①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列行为处以罚款: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7)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行为承担赔偿责任: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
(8)依照相关法律处罚
①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管理员)欢迎转载,转载请说明来处
51网络采购(http://www.51wlc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