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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010/9/25 10:34:46 来源:51网络采购 点击:846次
内容摘要: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 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
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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