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要点:
第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
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进行扣分。
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按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见附件3)执行。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当按照《评定标准》,及时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直接定为D级,并自确定信用等级之日起15日内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在两个以上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则该企业全国汇总评价直接定为D级。
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其定为D级的时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公示部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在该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或部属单位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或部属单位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九条 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或部属单位内。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份或部属单位从业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汇总评价结果确定。无全国汇总评价结果,且在其他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信用等级可按A级对待;若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参照相关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对评为AA级和连续两年评为A级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可在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和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对于未按规定填报、变更信用信息,或填报、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扣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台帐,按时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信用评价要挟企业、谋取私利。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及其确定的信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改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及有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部属单位在信用评价中发生的应扣分而不扣分等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责令其纠正,或在全国汇总评价中直接定级。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