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15 10: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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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央行等十部委联合于今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就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直接融、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目前关于各界瞩目P2P的监管细则,银监会已经做了充分的调研,正在加紧制定,待相关部门协同审定后尽快推出。”9月13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文海兴在参加乾坤袋联合主办的清华五道口“监管新政下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投资者保护”论坛时,向财新记者的表示。
文海兴在论坛上表示,央行等十部委联合于今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就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直接融、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文海兴认为中国P2P存在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中国传统金融业务服务不够到位,难以覆盖小微三农等弱势群体的融资需求。第二,中国当前的金融体系还不够健全,信息不对称问题还比较突出。第三,中国有关互联网金融制度体系还有待完善。他以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为例,到8月末,全国正常运行的网贷机构823家,较年初增加了43%;借贷余额2781亿元,较年初增加了47.1%。
近年来中国金融业快速发展,集资规模在世界上非常可观,发展程度甚至超过美国。文海兴介绍,美国目前实现多头监管,限制较多;英国等国家以及中国香港地区,主要是从经营个贷业务方面进行准入管控,更多靠行业之力。同时,中国P2P目前存在“基数多,机构小,增长快,分布不均衡”的特征。
文海兴列举了中国P2P平台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一是有些从事互联网金融机构资质较差,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时有平台倒闭,卷款跑路等事件时有发生。二是存在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隐患,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三是有些机构经营不规范,甚至借用网络包装从事虚假宣传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有关信用评价和政策引导机制还不够健全。
对投资者保护的问题,文海兴认为,从经济学上来讲,投资行为是一个市场行为,投资者“自负投资责任”是最基本的原则;从法律上来讲,是一个民事行为,应追求“自愿平等”等一系列原则。“现在投资者还有一个是否成熟的问题,是不是需要确定合格投资者,这些都需要我们指导研究和思考。”
对于非法集资的问题,文海兴认为,“非法集资是一个框,实际上,非法集资本身从行使法律制度上讲,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他介绍,1998年国务院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但到现在非法集资活动仍然十分猖獗,这些是多种因素是造成,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
文海兴认为,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普惠”的特点同时也意味着高度的社会风险,一旦发生风险将可能导致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事件。他建议,监管的时候要谈到几个原则:依法、适度、协同、创新,要为监管留也余地和风险。
与之对应,文海兴认为:一、应鼓励和保护利用新技术开展适应互联网特点的依法合规的金融创新活动,规范和引导从业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二、应以风险防控为底线,建立健全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好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并坚决打击以互联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非法违规活动。三、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注重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升起风险认知水平,增强其风险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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